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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風建設

        中共山東省委貫徹《中國共產(chǎn)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字號: + - 14

        (2017年12月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nèi)政治生活,凈化黨內(nèi)政治生態(tài),加強黨內(nèi)監(jiān)督,規(guī)范巡視工作,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巡視工作條例》,結(jié)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gòu),在一屆任期內(nèi)對市、縣(市、區(qū))、省直部門、省屬企事業(yè)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市、縣(市、區(qū))黨委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gòu),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jiān)督。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省委巡視工作在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的領導下開展。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市、縣(市、區(qū))黨委巡察工作的領導,堅持巡視巡察一體謀劃、一體部署、一體推進,建立巡視巡察上下聯(lián)動的監(jiān)督網(wǎng)。

          第三條 我省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quán)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xié)調(diào)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貫徹新發(fā)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guī)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按照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fā)現(xiàn)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fā)展,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我省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tǒng)一領導、省委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堅持群眾路線、發(fā)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gòu)和人員

          第五條 省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六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有關決議、決定以及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落實省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我省巡視工作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省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七)對市委巡察工作情況組織檢查;

          (八)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gòu)。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委巡視辦)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委。具體機構(gòu)編制事項,根據(jù)中央有關要求確定。

          第八條 省委巡視辦的職責是:

          (一)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指導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指導市、縣(市、區(qū))黨委巡察工作;

          (四)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五)對省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會同省委巡視組對巡視整改工作進行督辦;

          (六)配合省紀委機關和省委組織部等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jiān)督和管理;

          (七)配合有關部門健全財務、后勤等管理制度,為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八)根據(jù)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九)辦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省委設立若干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根據(jù)巡視任務和工作實際,可以抽調(diào)人員組建若干專項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

          第十條 省委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廳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專員為領導職務。

          省委巡視組組長采取專兼職相結(jié)合的方式配備,專職巡視組組長由正廳級領導干部擔任,主要從省委巡視機構(gòu)和紀檢監(jiān)察、組織系統(tǒng)領導干部中選配;兼職巡視組組長根據(jù)巡視任務需要,主要從具有巡視、紀檢監(jiān)察、組織等工作經(jīng)歷的廳級領導干部中選調(diào)。省委巡視組組長根據(jù)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quán)。

          省委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xié)助組長開展工作。巡視組組長是落實巡視監(jiān)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巡視組全面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巡視任務,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情況,對起草巡視報告、移交問題線索等工作進行審核把關,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巡視組副組長根據(jù)組長要求,組織落實具體巡視工作,與有關方面溝通協(xié)調(diào),組織起草巡視報告等材料,配合組長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采取組織選配、單位推薦等方式配備。

          建立巡視工作人才庫。根據(jù)工作需要,抽調(diào)熟悉紀檢監(jiān)察、組織、政法、機構(gòu)編制、審計、信訪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優(yōu)秀年輕干部參加巡視工作。

          第十二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guī),具有較強的發(fā)現(xiàn)問題、溝通協(xié)調(diào)、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diào)整。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符合巡視工作實際的考核、測評、考察、培訓的具體辦法,暢通巡視工作人員晉升、交流渠道。對巡視工作人員的職務晉升,有關干部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巡視機構(gòu)意見。

          巡視工作人員的考核、測評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門在巡視機構(gòu)范圍內(nèi)組織進行,年度考核等次單獨確定。

          有關部門應當把巡視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納入總體規(guī)劃,省委巡視辦和省委巡視組應當加強日常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巡視工作人員的政治、業(yè)務素質(zhì)和工作水平。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輪崗交流。

          第十五條 省委巡視辦成立機關黨組織,巡視辦負責同志兼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巡視期間,省委各巡視組成立臨時黨支部,巡視組組長兼任黨支部書記。巡視機構(gòu)黨組織應當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對黨員干部進行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巡視工作保障機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為巡視機構(gòu)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視工作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顚S?。

          第十七條 各設區(qū)市應當成立由市委負責同志牽頭,市委辦公室(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負責同志參加的巡視工作聯(lián)絡組,聯(lián)絡組日常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廳)承擔,相對固定人員,負責聯(lián)絡協(xié)調(diào)、溝通情況、督促整改等工作。

          省直部門(單位)在被巡視期間,應當成立巡視工作聯(lián)絡組,負責聯(lián)絡協(xié)調(diào)等工作。

        第三章 巡視范圍和內(nèi)容

          第十八條 省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市、縣(市、區(qū))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q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委各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省政府各部門(單位)、省政協(xié)機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委管理的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五)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省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由省委巡視機構(gòu)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開展。

          第十九條 省委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quán)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執(zhí)行《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和其他黨內(nèi)法規(guī),遵守黨的紀律,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著力發(fā)現(xiàn)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及執(zhí)行上級重大決策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等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四個意識”不強,“四個自信”不堅定,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jié)黨營私、團團伙伙、拉幫結(jié)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quán)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guī)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jié)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侵害群眾利益,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弄虛作假、虛報浮夸,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不負責、不擔當?shù)葐栴};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條 省委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針對巡視對象和范圍中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巡視整改情況,或者相同類型、領域的巡視對象,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專項巡視可以按照同類同步安排、分批集中匯報的原則,一次安排巡視多個地區(qū)、單位,突出重點,簡化程序,增強實效。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quán)限

          第二十一條 省委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部門的專題匯報,根據(jù)工作需要聽取政法、審計機關和財政、信訪等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diào)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diào)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xié)助;

          (十三)省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省委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zhí)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省委巡視組應當嚴格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省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委書記報告。

          巡視期間,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一)被巡視黨組織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的重大問題以及突發(fā)的帶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

          (三)被巡視黨組織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重大問題;

          (四)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發(fā)生的與巡視工作有關的重要情況和重大突發(fā)事件;

          (五)巡視干部隊伍建設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六)省委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請示報告的其他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 巡視期間,經(jīng)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和被巡視縣(市、區(qū))所在市黨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guī)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省委巡視組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對被巡視黨組織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辦。

          被巡視黨組織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解決省委巡視組指出的問題,調(diào)查核實移交問題線索,按照要求報告辦理情況。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 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前,省委巡視辦協(xié)調(diào)省紀檢監(jiān)察、政法、審計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單位),采取當面通報、提供書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視組介紹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關情況。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提供情況,特別重要敏感的問題可以向省委巡視組組長單獨通報。

          對省委管理的國有企業(yè)、省屬高等院校巡視時,省國資委、省委教育工委等部門(單位)應當向省委巡視組提供有關情況。

          對縣(市、區(qū))巡視時,所在市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向省委巡視組介紹被巡視縣(市、區(qū))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情況,市紀檢監(jiān)察、政法、審計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單位)應當向省委巡視組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qū)(單位)前,應當根據(jù)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部署要求和被巡視地區(qū)(單位)情況,制定巡視工作方案,報省委巡視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qū)(單位)后,一般應當召開由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有關人員參加的巡視工作動員會,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guī)定的工作方式和權(quán)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對縣(市、區(qū))巡視時,省委巡視組應當以適當形式向被巡視縣(市、區(qū))所在市黨委通報巡視任務。市委負責同志應當參加縣(市、區(qū))巡視工作動員會。

          省委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jié)束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九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

          第三十條 省委書記專題會議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每輪巡視情況的綜合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會議有關材料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一條 經(jīng)省委同意,省委巡視組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jù)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省委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省委和省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向被巡視縣(市、區(qū))反饋巡視情況前,省委巡視組應當將有關巡視情況通報其所在市黨委。市委負責同志應當參加向縣(市、區(qū))領導班子反饋會議。

          第三十二條 被巡視黨組織收到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臺賬,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nèi)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省委巡視辦。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整改工作負總責、主動抓、帶頭做,并對上報的整改情況報告簽字背書。

          對縣(市、區(qū))巡視時,其所在市黨委應當加強對縣(市、區(qū))整改工作的領導,明確專門督查機構(gòu)和人員,督促落實整改任務。

          第三十三條 對巡視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線索,省委書記專題會議或者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jù)干部管理權(quán)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和意見建議移交相關職能部門(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單位)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后,應當認真研究提出辦理意見。

          巡視移交事項辦理情況應當于3個月內(nèi)書面反饋省委巡視辦;3個月內(nèi)未辦結(jié)的,應當說明情況,并于辦結(jié)后兩周內(nèi)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省委巡視辦。

          省委巡視辦根據(jù)工作需要,適時了解移交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省委巡視組。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jié)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jù)。

          第三十六條 省委巡視辦應當會同省委巡視組采取建立重點整改事項督查清單、情況調(diào)度、調(diào)研、約談、下達整改督辦單、巡視回訪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qū)(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省委常委會每年聽取上一年度巡視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和成果運用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七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通過召開會議、印發(fā)文件等形式向黨內(nèi)通報,通過官方網(wǎng)站、報紙、電視等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八條 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聽取巡視工作匯報,研究決定巡視工作的重大問題。堅持省委常委會定期研究巡視工作制度,原則上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巡視機構(gòu)與有關部門(單位)工作協(xié)作機制,紀檢監(jiān)察、政法、審計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為開展巡視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yè)、技術支持。對違反規(guī)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認真辦理巡視移交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者敷衍應付造成移交事項落實不到位的,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fā)現(xiàn)的重要問題沒有發(fā)現(xiàn)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quán)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jiān)督,積極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認真整改巡視反饋問題,辦理移交問題線索。

          黨員有義務向省委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三條 被巡視地區(q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該地區(qū)(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干部群眾發(fā)現(xiàn)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省委巡視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guī)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23日起施行。2010年1月10日省委印發(fā)的《中共山東省委關于〈中國共產(chǎn)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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